“酒鬼酒1億元存款失蹤案”有了最新進展。1月20日,湘西州中院對涉案的壽滿江、方振等6名被告人進行了一審宣判,認定6人犯有金融憑證詐騙罪,壽滿江被判無期徒刑,其他5人也全部獲刑。
法院審理查明,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,壽滿江、羅光、陳沛銘、唐紅星、郭賢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與銀行工作人員勾結,采取偽造金融憑證的手段,騙取酒鬼酒供銷公司存入農行杭州華豐路支行1億元存款;方振身為該支行行長,明知壽滿江等人騙取存款,但為了獲得個人利益,積極出謀劃策,并利用職權提供了幫助。法院認為,上述6人行為均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,且數額特別巨大,至今仍有近6000萬元資金無法追回,損失特別重大,犯罪情節(jié)特別嚴重,依法應予嚴懲。
這起案件在審理中,公訴機關指控上述6名被告人構成合同詐騙罪。法院經審理認為,客戶存入金融機構的存款歸金融機構占有、使用、支配,屬于金融機構資金,壽滿江等人系采用偽造金融憑證的手段從金融機構直接騙取,因此并不屬于合同詐騙罪,而是金融憑證詐騙罪。
法院審理認為,在這起共同犯罪中,壽滿江、方振、陳沛銘、羅光、唐紅星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;郭賢斌起次要和輔助作用,系從犯。壽滿江、陳沛銘在假釋期滿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,是累犯,應從重處罰;陳沛銘能退賠所得大部分贓款,可從輕;羅光能如實供述、退賠所得大部分贓款,可從輕;唐紅星能如實供述,可從輕;郭賢斌能如實供述、退賠所得全部贓款,且系從犯,可減輕處罰。
據此,法院判處壽滿江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;判處方振有期徒刑15年,剝奪政治權利3年,并處罰金50萬元;判處陳沛銘14年,剝奪政治權利3年,并處罰金50萬元;判處羅光13年,剝奪政治權利3年,并處罰金50萬元;判處唐紅星11年,剝奪政治權利2年,并處罰金40萬元;判處郭賢斌5年,并處罰金10萬元。上述6人犯罪所得贓款5933.666624萬元依法繼續(xù)追繳。偵查機關扣押的贓款2330.04萬元、追回的酒(價值558.293376萬元)、公訴機關扣押的贓款433萬元退還被害人;偵查機關查封、扣押、凍結在案的其它財產,由偵查機關依法處理。
億元存款是如何失蹤的
酒鬼酒億元存款是如何失蹤的?瀟湘晨報1月14日刊發(fā)報道《酒鬼酒億元被盜存款過半未追回》進行了披露。相關文件顯示,2013年下半年,南京金亞尊酒業(yè)公司法人代表羅光與酒鬼酒供銷公司一名副總洽談時表示,可以購買600萬元洞藏系列酒,但要求酒鬼酒供銷價公司在農行杭州華豐路支行存入1億元,存期1年,不提前支取。1億元存入華豐路支行后不久,即被轉入浙江諸暨人壽滿江名下的公司,而后,壽滿江將其中7035萬元轉給了羅光、陳沛銘等人。